更甚者就如同網路投保要求的身分識別機制,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9、11點規定,既有保戶在網路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保險業應以OTP、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或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idO)等方式,確認保戶身分,並引導保戶完成身分確認。在投保交易時,保險業應以前開驗證方式,確認要保人身分,並引導要保人完成身分確認,始得完成投保作業。亦即網路投保不僅是需要使用數位簽章,也必須高強度的本人身分驗證,除註冊必須經過嚴格驗證本人機制外,每次交易(亦即簽署保單)前也應再次完成身分驗證。
電子簽章法新法與法律科技之應用
電子簽章法之新修正規定旨在於掃除電子簽章使用的限制與障礙,但仍然立基於當事人同意的原則,在當事人同意使用電子簽章的前提下,主要應用場景即以電子簽章簽署各項法律文件。但仍需近一步思考,如雙方都願意使用電子簽章,但僅有一方有電子簽章工具,或交易雙方使用的電子簽章工具不同時,是否會有交易上的影響。
例如交易雙方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係由業務單位接洽合約簽署,股份有限公司仍需由董事長代表簽署,即需要蓋印公司大小章,電子簽章部分則可比照公司內部控制程序,分別由大章、小章保管人之電子郵件及簡訊號碼進行多重認證方式,確保符合公司大小章用印的正確性與合法性。又例如公司及員工要簽署保密協議或勞動契約時,員工並無電子簽章系統之帳號,但不少系統方案是只需要一方有帳號即可使用電子/數位簽章的服務,只要公司能指明員工之手機號碼及私人電子信箱,系統亦能進行身分驗證。
綜上,新修正的電子簽章法排除了一些原來可能有爭議的情境,或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減少事後否認電子簽章使用的合法性,再加上現在已有不少電子簽章工具可以更方便採用,可見的將來新的法律科技應用將會更為普及,企業端亦宜評估採用適合之系統工具協助未來處理大量的電子簽章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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